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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4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017)冀0634执481号刘玉芹查封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少华,刘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4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葛少华,男,1978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灵山镇野北村。被执行人:刘玉芹,女,1962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高新区茗园路金霞别墅B102号,身份证号:13060319620518122X。本院在执行葛少华与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玉芹之夫李金奎在保定市高新区茗园路金霞别墅B102号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玉芹之夫李金奎的位于保定市高新区茗园路金霞别墅B102号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