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1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港口支行、杨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港口支行,杨峰,杨林学,董志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1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港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刘来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峰,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杨林学,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志雪,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港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峰、杨林学、董志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林学、董志雪所有的位于盛唐山庄1#别墅及车库(房权证字第20533**,土地证号为庆国用2007第36**号)进行评估拍卖。后于2017年8月11日买受人杨林祥以977000.00元竞得上述房产。现因房产过户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林学、董志雪所有的盛唐山庄1#别墅及车库(房权证字第20533**,土地证号为庆国用2007第36**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日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