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执行张朋林、宋丽洁、贾晓男、衣大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张朋林,宋丽杰,衣大海,贾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负责人:刘量宇。委托代理人:林拥军。被执行人:张朋林,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宋丽杰,女,198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衣大海,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贾晓男,女,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张朋林、宋丽杰、衣大海、贾晓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国祥审 判 员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