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沈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1244号原告:汪某某,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新华百货销售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沈某某,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定边县。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汪某某自愿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实收719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长李莉人民陪审员丁艳丽人民陪审员吕书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曹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