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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怀宇与戴世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怀宇,戴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胡怀宇,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戴世友,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经商,湖北省麻城市人。胡怀宇与戴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鄂118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胡怀宇的申请,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戴世友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正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