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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维平诉被告贺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平,贺晓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7民初720号原告:张维平,男,生于1974年3月8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被告:贺晓宏,男,生于1979年6月5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原告张维平与被告贺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维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晓宏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维平起诉称:2017年4月26日被告贺晓宏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被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陇县人民法院,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由被告贺晓宏3日内清偿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挂靠服务费人民币450元。后因被告未按期执行,原告碍于双方父辈的情面,给被告借款450元交付案件执行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现他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50元。原告张维平向本院提交证据电话通话录音光盘1张予以证明。被告贺晓宏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被告贺晓宏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被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陇县人民法院,原告张维平系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由被告贺晓宏3日内清偿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挂靠服务费人民币450元。在自动履行期限以内,因原告张维平之父和被告贺晓宏之父私交甚好,原告张维平和被告贺晓宏经私下协商,原告张维平替被告贺晓宏垫付案件执行款450元。现原告以其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诿不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5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电话通话录音光盘、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贺晓宏向原告张维平借款人民币45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双方已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贺晓宏应当及时全面清偿债务,故原告张维平要求被告贺晓宏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贺晓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张维平借款人民币450元。如果被告贺晓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贺晓宏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小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