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勇峰与易培云、李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峰,易培云,李振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615号原告:陈勇峰,男,汉族,1982年9月9日生,住本县,现住芦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群,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培云,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生,住本县,现住芦溪县。被告李振萍,女,汉族,1962年7月3日生,住本县,现住芦溪县。原告陈勇峰与被告易培云、李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勇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28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刘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