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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汪正平与刘博、胡娟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正平,刘博,胡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财保18号申请人:汪正平,男,汉族,1967年7月6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被申请人:刘博,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生。被申请人:胡娟娟,女,汉族,1983年4月6日生。申请人汪正平与被申请人刘博、胡娟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拒不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博、胡娟娟名下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友谊广场一期)商城负一楼-10A5及-10A6商服房产价值1000万的财产予以查封。中国太平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以保险单号ALAZ022Z0117Q000028S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正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博、胡娟娟名下的部分财产,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汪正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焦茂荣审判员  王加列审判员  马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蔺紫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