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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4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湛贝贝与武汉优客三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贝贝,武汉优客三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151号原告:湛贝贝,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武汉优客三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百步亭新荣村10栋1层。法定代表人:李茂忠。原告湛贝贝诉被告武汉优客三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湛贝贝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优客三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终结前,原告湛贝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贝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湛贝贝承担。审判员  曾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