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秋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874号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朝阳二路与木栾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振通,经理。被告:原秋林,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原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古荷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