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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汪明辉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1254号原告:汪明辉,男,199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河南乐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喜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明辉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7.00元,减半收取为447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