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牛洪飞故意伤害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洪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鲁0502刑监2号被告人:牛洪飞,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无业,住东营区。原审被告牛洪飞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以(2015)东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洪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判决第一项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院 长 解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福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