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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牛洪飞故意伤害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洪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鲁0502刑监2号被告人:牛洪飞,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无业,住东营区。原审被告牛洪飞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以(2015)东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洪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判决第一项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院 长 解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福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