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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勇萍、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勇萍,陈小平,甘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109号申请人:李勇萍,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张斌,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楷,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李勇智,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临邛镇小南巷15号附4号。担保人:乔晓琪,女,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临邛镇小南巷15号附4号。被申请人:陈小平,男,1954年7月6日,汉族,住在邛崃市。被申请人:甘咏梅,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李勇萍与被申请人陈小平、甘咏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李勇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小平、甘咏梅所有的价值在4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执行线索。担保人李勇智、齐晓琪以共同所有的位于邛崃市××××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丘(地)号权XXX号,建筑面积403.32平方米)房屋一栋,作为申请人李勇萍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4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陈小平、甘咏梅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李勇智、齐晓琪共同所有的位于邛崃市××××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丘(地)号权XXX号,建筑面积403.32平方米)房屋一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