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24民初2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玉忠、陈根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忠,陈根海,新昌县七星街道杨梅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2884号之一申请人:王玉忠,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申请人:陈根海,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申请人:新昌县七星街道杨梅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杨梅山村。法定代表人:陈忠妃,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玉忠、陈根海诉被申请人新昌县七星街道杨梅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农经服务站资金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2016)浙0624民初28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昌县七星街道杨梅山村民委员会存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农经服务站资金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案件尚未审结,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审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农经服务站资金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忠、陈根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新昌县七星街道杨梅山村民委员会存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农经服务站资金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梅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周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