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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行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沛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沛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徐行初字第00223号原告北京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B座1602室。法定代表人黎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荣,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义平,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沛县沛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胜利,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叶蔚,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沛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卫东,县长。出庭应诉负责人王伟,该县副县长。委托代理人关建勋,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北京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工商登记为北京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诉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沛县人民政府特许经营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事由已通过案外协调方式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红代理审判员 徐 冉人民陪审员 许月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