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广东昭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昭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罗志钊,广州市树生建设有限公司,冯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811号原告广东昭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南港路11号富景花园昭信广场明珠楼11层。法定代表人梁凤仪。委托代理人杜玉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冠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夏化冰,局长。第三人广州市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罗边村解阜里街一横巷2号。法定代表人罗志钊。第三人罗志钊,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第三人冯仕生,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昭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第三人广州市树生建设有限公司、罗志钊、冯仕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广东昭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从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的答辩状知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已对第三人罗志钊、冯仕生两人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其主张的“责令被告依法对罗志钊、冯仕生的伪造公司印章及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予以追究”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申请撤回“责令被告依法对罗志钊、冯仕生的伪造公司印章及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予以追究”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昭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责令被告依法对罗志钊、冯仕生的伪造公司印章及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予以追究”的诉讼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广东昭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责令被告依法对罗志钊、冯仕生的伪造公司印章及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予以追究”的诉讼请求。审 判 长 吴嘉敏审 判 员 李海昌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