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与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张敏、袁仁伟、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马林、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张敏,袁仁伟,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马林,张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29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23号。负责人:徐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理荣,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日,系该行职工,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2日,系该行职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新街19号1-3楼。法定代表人:姜军。被告:张敏,女,汉族,生于1956年1月11日,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袁仁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5日,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何俊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曲,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俊明,男,生于1958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马林,男,生于1963年8月11日,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张燕,女,生于1957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与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张敏、袁仁伟、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马林、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531元,减半收取8526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胡道凤人民陪审员 罗昭俊人民陪审员 彭昌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阳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