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魁星与刘桂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魁星,刘桂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663号原告:赵魁星,男,1965年8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刘桂生,男,60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赵魁星诉被告刘桂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魁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魁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魁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爽书记员 刘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