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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魁星与刘桂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魁星,刘桂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663号原告:赵魁星,男,1965年8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刘桂生,男,60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赵魁星诉被告刘桂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魁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魁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魁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爽书记员  刘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