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韩永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红,丁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韩永红,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丁旸,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韩永红与丁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韩永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丁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本院已将丁旸名下×××机动车查封,但该车查无下落。本院同时将丁旸名下可以冻结的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并且将丁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