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辽1202民初2574号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辽1202民初257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威审判员 闫 利 剑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