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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远达、张聪等与武汉市江汉区葛洲坝国际城市广场第一届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远达,张聪,魏章兴,杨露,李梦特,武汉市江汉区葛洲坝国际城市广场第一届业主大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268号原告:吴远达,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告:张聪,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告:魏章兴,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告:杨露,女,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告:李梦特,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遇晓璟,夏添,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汉区葛洲坝国际城市广场第一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28号4栋1楼。负责人:肖之斌,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男,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远达、张聪、魏章兴、杨露、李梦特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葛洲坝城市广场第一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吴远达、张聪、魏章兴、杨露、李梦特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远达、张聪、魏章兴、杨露、李梦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远达、张聪、魏章兴、杨露、李梦特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吴远达、张聪、魏章兴、杨露、李梦特负担(已付)。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仕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