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6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玲与陈光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玲,陈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6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玲,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宜宾市屏山县。被执行人:陈光云,男,1980年1月1日出生,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关于徐玲与陈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光云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徐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光云在中国银行慈溪附海支行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030元(壹仟零叁拾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