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0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与项启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10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41号。法定代表人:项启国,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启库,男,1964年6月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唐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项启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唐庄村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被上诉人项启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唐庄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项启库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大唐庄村委会给付项启库周转金,又判决大唐庄村委会给付项启库高额的违约损失,显失公平。项启库辩称,认可一审判决。项启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唐庄村委会支付项启库延期交付房屋的损失101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大唐庄村委会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0月23日,项启库(被拆迁人、乙方)与大唐庄村委会(拆迁人、甲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回迁)》二份,其中一份约定“甲方拆除乙方坐落在大唐庄村房屋18间,建筑面积304.78平方米,实际居住人口5人。根据密云县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拆一平米还一平米’的原则,双方同意做如下安置:回迁安置在三层,建筑面积80平方米;回迁安置在五层,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自整体拆迁完成后18个月内安置回迁”等内容,双方签字并盖章。另一份约定“甲方拆除乙方坐落在大唐庄村房屋18间,建筑面积304.78平方米,实际居住人口5人。根据密云县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拆一平米还一平米’的原则,双方同意做如下安置:回迁安置在一层,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回迁安置在一层,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安置车库(20平方米)贰个。自整体拆迁完成后18个月内安置回迁”等内容,双方签字并盖章。2009年12月,大唐庄村大北地地块整体拆迁完毕,但大唐庄村委会一直未向项启库交付上述协议约定的4套房屋及2个车库。自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项启库共从大唐庄村委会领取了周转补助费147000元。另查明,与项启库同属大唐庄村的被拆迁户项某,曾以与本案项启库相同的事由起诉大唐庄村委会。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以(2017)京0118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项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项启库与大唐庄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后,项启库已经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大唐庄村委会亦应按照约定履行及时交付回迁房之义务。然大唐庄村委会并未能按照约定在整体拆迁完成后18个月内安置回迁,故大唐庄村委会已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项启库针对大唐庄村委会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按双方均认可的事实,2009年12月,大唐庄村大北地地块整体拆迁完毕,依双方签订的回签协议,大唐庄村委会应在整体拆迁完毕后18个月内安置项启库回迁,也就是说大唐庄村委会最迟应在2011年6月前安排项启库回迁。然大唐庄村委会至今未安排项启库回迁,现项启库要求大唐庄村委会自2011年7月开始给付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就违约赔偿的标准,因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已对大唐庄村委会其他被拆迁户确定了违约赔偿的标准,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同样的事情应该适用相同的标准;且同样性质的案件同一法院的判决应该保持一致。故本案认定的赔偿标准与一审法院(2017)京0118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赔偿标准一致。即:按照100平方米房屋每月租金1150元、80平方米房屋每月租金950元、20平方米车库每月租金200元计算。并以此计算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的租金损失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1150*2)+(950*2)+(200*2)=4600,4600*54=248400],但因此期间项启库已从大唐庄村委会处领取了相应的周转补助费,该周转补助费的产生也是因为大唐庄村委会的违约行为导致的,亦应算作是违约赔偿损失中的一部分,故大唐庄村委会已经领取的这部分周转补助费应从上述租金损失中减去(248400-147000=101400)。项启库诉讼请求关于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也是按照这个方法计算的,对项启库的这个计算方法一审法院予以认可,经一审法院核算,项启库诉讼请求的数额与一审法院计算的结果一致,故项启库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肯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大唐庄村委会给付项启库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五年十二月间逾期交付回迁房屋的违约损失十万零一千四百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大唐庄村委会是否应当给付项启库超出周转费数额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项启库与大唐庄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后,项启库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2009年12月,大唐庄村大北地地块整体拆迁完毕,但大唐庄村委会至今未向项启库交付协议约定的房屋,已构成违约,由此给项启库造成的损失大唐庄村委会应当予以赔偿。虽然大唐庄村委会向项启库给付了周转费,但周转费数额不足以弥补项启库的损失。一审法院参照租金标准,并结合已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标准,在扣除已付周转费后确定大唐庄村委会应给付项启库截至2015年12月逾期交房的损失,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大唐庄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晓晴书 记 员 何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