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季改华、李乾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改华,李乾厚,闫照瑞,闫兆安,闫长在,河南省雪鸟实业有限公司,王仁星,台前县三星面粉加工有限公司,郭怀现,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申5号申诉人季改华(原审原告),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申诉人李乾厚(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申诉人闫照瑞(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申诉人闫兆安(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濮阳市华龙区。原审被告闫长在,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审被告河南省雪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闫长在,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王仁星,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原审被告台前县三星面粉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打渔陈镇花庄村107号。法定代表人王仁星,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郭怀现,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原审被告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孙口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怀现,该公司经理。申诉人季改华、李乾厚与被申诉人闫照瑞、闫兆安,原审被告河南省雪鸟实业有限公司、闫长在、王仁星、台前县三星面粉加工有限公司、郭怀现、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人季改华、李乾厚不服本院(2015)台民初字第016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进行申诉,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请求对本院(2015)台民初字第016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进行改判,判决被申诉人闫照瑞、闫兆安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诉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永林审判员 孙召玉审判员 邱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瑞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