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蔡磊房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财保22号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672号。法定代表人:梁明,董事长。被申请人:蔡磊,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申请人蔡磊所有的房权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文化东街189号银资本·府东苑X幢X室住房,X号储藏室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46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46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7年8月21日,烟台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蔡磊所有的房权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文化东街189号银资本·府东苑X幢X室住房,X号储藏室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46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蔡磊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交。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