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5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5072号原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法定代表人:司光吾,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新林,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蔡卫华,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齐界。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