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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5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海玲与彭夫珍、吕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夫珍,王海玲,吕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5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夫珍,女,1959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玲,女,1969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审被告:吕保成,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上诉人彭夫珍因与被上诉人王海玲、原审被告吕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8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夫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夫珍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夫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彭夫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   善   军审判员 王峰审判员黄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淑   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