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5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海玲与彭夫珍、吕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夫珍,王海玲,吕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5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夫珍,女,1959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玲,女,1969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审被告:吕保成,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上诉人彭夫珍因与被上诉人王海玲、原审被告吕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8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夫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夫珍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夫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彭夫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 善 军审判员 王峰审判员黄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淑 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