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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周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周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231号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源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艳霞,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周超,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电力公司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军,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电力公司技术工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震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