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9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丁品江,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山池北区。法定代表人孙田东,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安白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3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2017年5月26日,本院调取了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在二道房产的房屋档案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二道镇白山大街利民胡同的产权证号00XXX01-00XXX13号13套房屋已查封。2017年7月19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该房屋。2017年8月18日发出纳入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并向申请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了执行内容,并对执行内容做出了解释。申请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的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查封的房屋系轮候查封,系暂不可执行财产,经调查了解又未发现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97号申请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要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元利审判员 金永日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龙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