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范灯财、张四妹、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范灯财,张四妹,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所在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中路1号。负责人陈任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范灯财,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张四妹,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罗海,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范灯财、张四妹、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范灯财、张四妹、罗海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