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3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492广西绢麻纺织科学研究所与古绍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绢麻纺织科学研究所,古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523民初492号 原告广西绢麻纺织科学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钮光,系所长。 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43号。 委托代理人滕雨红,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古某某。 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原告广西绢麻纺织科学研究所与被告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广西绢麻纺织科学研究所以被告古某某已给付所欠货款,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广西绢麻纺织科学研究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绢麻纺织科学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广西绢麻纺织科学研究所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驹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劲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