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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柳登成与巴彦淖尔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登成,巴彦淖尔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4559号原告柳登成,男,个体。被告巴彦淖尔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呼会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登成与被告恒远房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登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恒远房地产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登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登成撤回对被告恒远房地产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5元,退还原告2742元,由原告负担2743元。审判员  呼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