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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6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方玉平与秦毓勇、颜家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平,秦毓勇,颜家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444号原告:方玉平。被告:秦毓勇。被告:颜家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本院审理原告方玉平与被告秦毓勇、颜家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玉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玉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方玉平负担。审判员  罗春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边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