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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9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与国电重庆市电力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国电重庆市电力公司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分公司,重庆万盛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919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达明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4253601。法定代表人:黄皓,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贤,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磊,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电重庆市电力公司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10300001536。负责人:刘文军。第三人:重庆万盛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与被告国电重庆市电力公司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分公司、第三人重庆万盛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电重庆市电力公司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81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万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