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某容留他人吸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83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阳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5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粤0604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刑初4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达 琳代理审判员 邱汉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楚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