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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房理维诉被告张益、黄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理维,张益,黄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152号原告:房理维,男,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平,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益,男,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黄芬,女,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理维诉被告张益、黄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理维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房理维负担。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