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9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卓凌包装纸箱厂与任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卓凌包装纸箱厂,任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956号原告:温岭市卓凌包装纸箱厂。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西村牧屿工业路***号。投资人:童桂尧。被告:任文忠,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温岭市卓凌包装纸箱厂与被告任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温岭市卓凌包装纸箱厂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卓凌包装纸箱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卓凌包装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温岭市卓凌包装纸箱厂负担。审 判 员 洪妙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