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郑明臻与隋贵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臻,隋贵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3民初308号原告:郑明臻,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洋,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贵斌,男,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原告郑明臻与被告隋贵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郑明臻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臻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郑明臻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 员代 鸿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