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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成都思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曾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思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曾志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496号原告:成都思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周思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财,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志军,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原告成都思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思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成都思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