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建顺、郭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顺,郭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425号被执行人:郭建顺,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龙海市,现住龙海市,执行申请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建顺、郭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4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现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另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李军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志伟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