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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刑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范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赤峰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刑终183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男,1947年7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浩饶山河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赤峰市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赤峰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法定代表人解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马架子村。法定代表人孟某1,该村委会主任。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某犯失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赤峰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内0403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范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范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3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范某在赤峰市××区唐家营子山上的松树林地内为其死去的姐姐祭祀烧纸,不慎导致附近林地失火,发现着火后,范某积极参与救火,并让同行人员姚某报警求助。经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498.12亩,过火林木损失合计人民币144.61729万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人姚某、禹某、孟某1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林地认定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被告人范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祭祀烧纸,引发林地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59.57亩,过火未成林地28.55亩,造成财产损失144.6172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积极参与救火,并让同行人报警求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范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范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赤峰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4.1975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25.95477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上诉人范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9时许,上诉人范某到赤峰市××区唐家营子南梁老范家房框子祭祀其姐姐,在烧纸过程中引燃了附近的林地,范某积极救火,并让同去的姚某打电话报警,后村民将大火扑灭。赤峰市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着火现场将范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范某如实供述了着火经过。经赤峰市元宝山区林业局林地认定,过火林地总面积为498.12亩,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过火面积为292.49亩,其中,油松林265.81亩,杨树林26.66亩,油松林地内分布少量柠条;马架子村集体有林地过火林地面积为121.78亩,其中,油松林93.23亩,樟子松未成林28.55亩;兴隆庄村过火林地面积83.85亩,其中,村集体油松林地57.86亩,村民孟某2个人杨树地25.99亩。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过火油松每亩损失3920元,过火杨树皮熏黑和过火柠条对其影响不大,无损失;马架子村过火油松每亩损失2580元,过火樟子松每亩损失666元;兴隆庄村过火油松每亩损失2500元,过火杨树无损失,过火柠条对其影响不大,无损失;孟某2过火杨树,只是地表过火,基本不影响杨树生长,可不计损失。过火油松、樟子松损失合计人民币144.61729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11日10时许,赤峰市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接到林业局防火办报警电话称,平庄镇兴隆庄村唐家营子山上的松树林着火,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发现林地过火面积较大,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民警在案发现场依法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范某至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传唤过程中,范某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并于当日对其依法刑事拘留。同日决定对范某失火案立案侦查。2.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他与范某在五十多年前是邻居关系。2017年3月11日早晨,范某说这次回来是为了给其死去的姐姐烧纸,他便领着范某去了老范家房框子。9时40分左右,范某用打火机点着了冥纸,他在旁边站着,刚烧了几张纸来了一股风把地面的杂草引燃了,他和范某就用树杈抽打灭火,因为风大火势蔓延很快,范某喊他报警,他拨打了119电话。过了一会儿,马架子村和兴隆庄村的村民过来救火了。范某的黑色兜子、黑色外套、手机等都被火烧了。3.证人孟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平庄镇马架子村村委会主任。2017年3月11日9时40分,一个村民在唐家营子南梁的西侧看见山上着火冒烟了,就给他电话,他和村治保主任贺文东一起上山救火了。在路上贺文东给平庄镇兴隆庄村的治保主任兼护林员孟某3打电话,通知其山上着火了。他到起火的地方看见孟某3从火场里往外拖一个老头,听说就是这个老头烧纸把林地弄着火的。着火的林地是马架子村、兴隆庄村、平煤林业处的,过火林地内生长着松树、杨树等,被烧的树有的根部被烧黑了,有的树冠都被烧了。4.证人孟某3的证言证实:他是平庄镇兴隆庄村村委会治保主任兼护林员。2017年3月11日上午,他正在山上巡护,9时35分,马架子村治保主任贺文东给他打电话,说唐营子山上好像着火了。他顺着防火道就往唐营子山上走,走了五、六分钟看到的确着火了,就给兴隆庄村委会主任郭某打电话,让郭抓紧安排人上山救火。着火林地是兴隆庄村唐营子南梁老范家房框子,他去时看到有一些祭祀用的纸在烧着,姚某当时在现场,一个老头在救火,后来老头就晕倒在地上,他赶紧把老头从着火的林地里拖出来。老头醒过来后找衣服和包,但是都已经被烧没了,就剩下点金属片和铁卡子。过火林地分别属于兴隆庄村、马架子村和矿务局林业处,林地里生长着杨树、油松、落叶松等。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兴隆庄村委会主任。2017年3月11日,孟某3给他打电话,说平庄镇兴隆庄村唐家营子南梁林地着火了。后来他听人说是姚某领着一个老头去山上的,老头想给其姐姐烧点纸,结果把山上的树给弄着了。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平庄镇林工站站长。2017年3月11日9点40分左右,她在平庄镇政府加班,马架子村主任孟某1给他打电话,说兴隆庄村唐家营子南梁着火了。当天着火林地有上百亩,是马架子村、平煤林业处、隆庄村的,还有一部分是孟某2的。过火林地内生长着杨树、松树、柠条,有的树根被燎黑了,有的树冠都被烧了。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平庄镇兴隆庄村的村委会书记。2017年3月11日,他在村里看见山上冒烟了,就开车拉上四个村民上山救火。他上山正好碰见孟某3在火场看着把林地弄着火的老头,着火林地是马架子村、平煤林业处、兴隆庄村的林地,还有一部分是孟某2的,林地内生长着杨树、松树、柠条等。8.证人禹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平煤林业处小五家分场场长。2017年3月11日10时10分,他接到小五家分场信息员的电话,说林地着火了,已经有20多名村民上山救火了。过火林地内生长的多数杨树、松树等,都是生长了三、四十年的树了。9.证人孟某2的证言证实:着火的林地有他个人的一部分。2006年,他从兴隆庄村委会承包了137亩林地,当时花了四、五万元,承包合同是他和村委会签的。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市元宝山区平煤林业处的主任工程师。过火林地有26林班的20小班、22小班、25林班的45小班、50小班、58小班、59小班。有几个小班存在不同程度的过火,并不是所有的林地都着火了,有的小班只是烧了很小的一块林地。森林资源调查簿是1994年登记的,1986年57小班树种信息显示为杨树,后来因为这块杨树林地的成活率低于百分之四十,林业处在57小班的位置里重新造林栽植了松树。他提供的57小班调查卡是原始卡,一直没有对树种进行修改。1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赤峰市××区,横跨现场有一组高压输电线,现场中央有1座高压铁塔,高压铁塔悬挂铭牌”国家电网220KV平柏1线026号”。起火点位于唐家营子南梁老范家框子林地内。中心现场地势平坦,北侧有被掩埋的两个窑洞口,东侧为松树林地,南侧为沟沿,西侧为松树林地。经范某辨认,起火点位于中心现场西侧沟沿边,现场用GPS量取起火点坐标为:430453,4657617。起火点无坟堆,有烧纸遗留下的纸灰正在燃烧,纸堆东侧散落有大量散碎黄色香头,香头东侧有被烧坏的白色编织袋一个。起火点西侧有被烧焦黑色物质,经范某现场辨认,为范某上山所穿衣服和携带的兜子,已经在大火中被烧毁。起火点位于过火领地西北角,过火林地中间有一条呈东西向的大沟,过火林地北侧和南侧分别有两条呈东西向和南北向的大沟。过火林地内地面杂草有过火痕迹,林地内被烧毁的树木分别为:杨树,可见根杆部焦黑痕迹,部分被毁;大松树,可见根杆部过火焦黑痕迹,部分树冠过火;小松树,部分被烧毁;柠条,根部可见焦黑痕迹。兴隆庄村集体林地长有松树、杨树和柠条,平煤林业处林地长有松树、杨树和柠条;马架子村集体林地长有松树和松树幼苗,松树高度比林业处树矮。12.赤峰市元宝山区林业局林地认定说明、鉴定意见和补充鉴定意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林权证、位置图复印件等证实:过火林地总面积为498.12亩。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过火面积为292.49亩,其中,油松林265.81亩,杨树林26.66亩,经现场勘查,油松林已形成树冠火,树木基本已全部死亡,通过标准地测算每亩平均株数98株,树木平均胸径5.8cm,平均树高5.2米,经市场询价,油松活立木参考价格为40元/株;同时需要说明的是部分油松林地内不均匀分布少量柠条,火灾对其生长影响不大,可不计损失;杨树林地面积为26.68亩,经现场勘查,火灾只是地表草木过火,造成杨树根部树皮部分熏黑,基本不影响林木生长,可不计损失。马架子村集体有林地过火林地面积为121.78亩,其中,油松林93.23亩,樟子松未成林28.55亩;过火油松林地共涉及2个小班,树龄25-26年,经现场勘查,油松林已形成树冠火,林木基本已全部死亡,经标准地测算没亩平均株数86株,林木平均胸径5.4厘米,平均树高4.2米。经市场询价,油松活立木参考价格为30元/株;28.55亩樟子松未成林地,造林年度为2016年,火灾已造成苗木基本全部死亡,该林地樟子松栽植株行距为2×3米,亩平均株数111株,苗高60-80厘米,参考2016年植被恢复作业设计,该林地亩造林成本参考价为666元。兴隆庄村过火林地面积83.85亩,其中村集体油松林地57.86亩,村民孟某2个人杨树地25.99亩;村集体油松林地造林年度为1991年,经现场勘查,火灾已形成树冠火,林木基本已全部死亡,经标准地测算亩平均株数125株,林木平均胸径5.1厘米,平均树高4米,经市场询价,油松活立木参考价格为20元/株,同时需要说明的是部分油松林地内不均匀分布少量柠条及杨树,因涉及数量较少,且火灾对柠条及杨树生长影响不大,故可不计损失。孟某2个人杨树林地25.99亩,造林年度为1993年,经现场勘查,火灾只是地表草木过火,造成杨树根部树皮被部分熏黑,基本不影响林木生长,可不计损失。13.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赤元价认字[2017]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1)平煤林业处过火油松每亩损失价格认定价格为3920.00元;平煤林业处过火杨树,树皮熏黑,无损失;平煤林业处过火柠条过火对其生长影响不大,无损失;(2)平庄镇马架子村集体所有林地过火油松每亩损失价格认定价格为2580.00元;平庄镇马架子村集体所有林地过火樟子松每亩损失价格认定价格为666.00元;平庄镇兴隆庄村集体所有林地过火杨树,树皮熏黑,无损失;(3)平庄镇兴隆庄村集体所有林地过火油松每亩损失价格认定价格为2500元;平庄镇兴隆庄村集体所有林地过火柠条对其生长影响不大,无损失;孟某2个人过火杨树,火灾只是地表过火,基本不影响数目生长,可不计损失。14.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及通话详单证实:2017年3月23日,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依法向姚某调取其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在平庄镇兴隆庄村唐营子老范家房框起火现场所拨的火警报警电话记录;2017年4月17日,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依法调取了姚某150XXXXXXXX号手机2017年3月11日的通话记录,姚某于当日9时45分拨打了119报警电话,通话时间为41秒。15.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范某的自然身份情况。16.被告人范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的出生地是赤峰市××区。2017年3月5日,他从乌兰浩特市来到赤峰市。因为他姐姐13岁的时候死在了老范家房框子林地老窑洞门前,他一直在外面闯荡,就想回来到他姐姐死的地方给其烧两张纸祭祀一下。3月11日8点多钟,姚某说其知道他姐姐死的地方,就领着他去烧纸。他们到了他姐姐死的地方,他将身上穿的衣服卷起和他的兜子放在一旁,又从树上撅了两个树杈,害怕烧纸的时候着火,好用树杈子打火,准备好之后,他就开始在地里面烧纸,大约烧了4张纸之后,就把周围的草给引着了,他用树枝子打火,怎么打也打不灭,火越着越大,烧到林地里面了,他让姚某赶紧报警。后来他被烟熏懵了,迷迷糊糊之间来了一个人,把他从火场里面给拽出来了。他后来恢复了意识,又回到烧纸的地方,一看衣服和兜子都已经烧没了。他点火用的打火机是从村子里的一个商店买的。后来森林公安的民警来了,他就跟着民警去公安局了。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在祭祀其姐姐烧纸时过失引燃林木,林地过火林地面积498.12亩,过火油松、樟子松损失合计人民币144.61729万元,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范某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上诉人范某的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上诉人范某提出的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应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由于上诉人范某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498.12亩,过火油松、樟子松损失合计人民币144.61729万元,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失火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考虑范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原审法院判处的刑罚并非过重,亦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黄世东审判员福祥审判员胡晓静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潘杭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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