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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振波与任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波,任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3508号原告:徐振波,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任立民,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徐振波与被告任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徐振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