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振波与任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波,任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3508号原告:徐振波,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任立民,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徐振波与被告任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徐振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