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文良与东北亚现货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大连信和嘉泰投资有限公司、大连百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良,东北亚现货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大连信和嘉泰投资有限公司,大连百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36号原告:赵文良,男,1948年12月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北亚现货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号纳米大厦16层1603室、17层、19层。法定代表人:张国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辽宁达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信和嘉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职工街58号文园大厦1507室。法定代表人:丁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家济,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百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86号25楼2505室(未到庭)。原告赵文良与被告东北亚现货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大连信和嘉泰投资有限公司、大连百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赵文良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原告赵文良负担。审判员 白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凌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