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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43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淄博桂冠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华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鑫拓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桂冠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华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学山,宋桂芝,陈永庆,孙淑华,常兆芬,高文超,高月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43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鑫拓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昌湖区商家西阿村。法定代表人:张学山,总经理。被告:淄博桂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殷家村。法定代表人:常兆芬,总经理。被告:淄博华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城南镇北石村。法定代表人:陈永庆,总经理。被告:张学山,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宋桂芝,女,1957年8月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陈永庆,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孙淑华,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常兆芬,女,1956年1月2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高文超,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高月长,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鑫拓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桂冠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华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学山、宋桂芝、陈永庆、孙淑华、常兆芬、高文超、高月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韩克波审 判 员  李纯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