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肖配、朱丽娟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肖配,朱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525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肖配,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朱丽娟,女,1983年8月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肖配、朱丽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7)鄂0607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军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