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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长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庄磊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长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庄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254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长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鼓楼区福新路。法定代表人:陈颂歌,经理。被执行人:庄磊,男,汉族,1964年7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长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磊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保证金20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诉讼费2600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福州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倪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友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