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刑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邰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邰XX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刑终143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邰XX,男,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2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500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邰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辽1005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邰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已缴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邰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邰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邰XX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邰XX撤回上诉。辽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5刑初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凯审判员 李洪军审判员 邹国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奕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