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抚顺市顺城区信恒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铁力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力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850号原告:抚顺市顺城区信恒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经营场所抚顺市顺城区贵德街**号楼*单元***号。经营者:汪子森,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被告:铁力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二委影剧院1号楼一二层东数第四户。法定代表人:姜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抚顺市顺城区信恒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铁力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抚顺市顺城区信恒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2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市顺城区信恒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抚顺市顺城区信恒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桂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