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3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3001陶洪彬与苏州回归自然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洪彬,苏州回归自然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洪彬,男,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苏州回归自然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正贵。陶洪彬与苏州回归自然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回归自然养殖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陶洪彬价款97700元及以此为本金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苏州回归自然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回归自然养殖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陶洪彬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回归自然养殖有限公司支付9893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9893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回归自然养殖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E×××××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苏州回归自然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贵名下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三处(编号分别为:苏府(淡)养证(2013)第00053号、(2016)第0005号、(2016)第0006号),其表示该使用权实际系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仅因办证需要登记在其名下,执行中,本院对上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因实际价值不高,暂不要求处置。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除上述查封财产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顾 强书 记 员 罗瑞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