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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巧荣、李媛等与郭建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巧荣,李媛,郭建伟,周口市升发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729号原告:周巧荣,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李媛,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绚,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伟,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升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工大道格林绿色港湾小区30-10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杨会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五洲,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闸路南段门面房121-224号。负责人: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玲,女,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老街附1号。法定代表人:冯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巧荣、李媛与被告郭建伟、周口市升发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周巧荣、李媛于2017年7月1日以被告武汉誉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拟另案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同年8月15日,原告周巧荣、李媛以其与被告郭建伟、周口市升发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巧荣、李媛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巧荣、李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60元,减半收取388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肖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晓瑞 关注公众号“”